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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冶金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应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乐观积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2、勤奋学习,无通宵上网现象,积极上进。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无购置和使用笔记本电脑(含新款台式低于4000元以下的二手笔记本电脑除外)或其他高档消费品。如价高高昂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PSP、超过2000元以上价格的手机等其他奢侈数码产品。
4、孤残学生、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单亲家庭特困学生、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家庭遭受重大疾病或变故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1、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或校级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学期旷课达15节以上(含15节)或者连续旷课达10节(含10节)。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5、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6、出入商业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
7、私自在外租赁房屋者。
    8、参加过驾校等大金额(2500元以上)培训考试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监督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要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消费品(如购买手机、照相机、高等化妆品、服装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贫困学生的认定和优先评选制度
 1、家庭经济特别贫困学生的认定条件:   
     A类:在以下条件中有1条符合条件的即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贫困学生。
   (1)父母双亡的孤儿。(必须由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开取的原件)
   (2)单亲(指有亡故父母),且在世父(母)亲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收入的兄长。
   (3)烈士子女。   
B类:在以下条件中有3条符合条件的即拟定提名为家庭经济特别贫困学生。
   (1)家住在农村,且仅靠农业为生的贫困地区(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2)父母均为城镇下岗职工,且父母均无任何工作(提供下岗证等证明)或所在城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证明复印件)。
   (3)家里有兄弟姐妹3人以上(不含本人),且无任何工作及收入来源(提供户口本家庭成员页复印件)。或者兄弟姐妹2人以上(不含本人)在中专、高职、高中或大学学习(提供户口本家庭成员页复印件和受高等、中等教育的兄弟姐妹的学生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需要较高医疗费用维持生命的病人(提供疾病诊断书或病历复印件)。
   (5)父母至少有1人丧失劳动能力(提供残疾证或相关证明)。
   (6)近2年内家中发生过地震、洪水、雪灾、干旱等自然灾害并受到严重影响(提供家庭所在地受灾证明,或网页新闻或报告的连接地址等)。
(7)军属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贫困生认定小组的建立和职责
1、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组成人员和人数:(1)各班辅导员为组长;(2)班长、团支部书记、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等组成的班委成员,不低于5人;(3)每个寝室选举的群众代表,每个寝室2人;(4)党员代表2人;(5)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总人数不低于15人。
2、贫困生认定小组的建立和公示:各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和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成立,并将成员组成结果于助学金评选工作开始前报学生科备案并在班上公示。
3、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成立后,负责接受和整理本班级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并对申请学生进行第一次初步审核,民主认定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种贫困等级并确定助学金档次,在班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5、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终审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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