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院党政领导干部(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省委以及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院党委和行政要经常对党员和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院党委和行政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日程,与其他党政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二、组织领导
1、学院实行党政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共同负责、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
2、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党政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学院领导班子要切实落实“一岗双责”。
3、副书记、副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并经常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具体要求
1、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不接受下属和师生员工的礼金、礼券和礼品;不以座谈会、茶话会、庆祝典礼及节假日等名义用公款相互赠送礼金、礼券和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接受校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券和物品;不接受可能对岗位职责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2、在人事调配、职称评审、科研项目推荐、奖项评定中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公开实施办法和计划,公开评审结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3、不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4、严格按规定标准用车、用餐。既要方便工作,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5、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遵守党章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特别是师生恳谈活动,及时了解对学院工作及领导干部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检查与考核
1、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由党政共同负责。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检查和考核,党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
2、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和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本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议情况报校纪委。
3、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4、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5、发现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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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8日